来源: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3-02-11 | 浏览次数:1686次
我们在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以后,会比较希望知道案件什么时候会有一个结果。但刑事案件的办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整体上分为三个阶段——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人民法院审判阶段。
每个阶段关于时限的规定各不一样,而且与被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息息相关,今天这一节就首先跟大家讲讲侦查阶段的期限。
首先跟大家讲讲被关进看守所的办案期限。拘传24小时,这个是在被关进看守所之前可以接受讯问的时间。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以达到37天,也就是被称为黄金抢救期的37天——其中侦查机关在第30天之前必须决定是否报请检察院逮捕,检察机关在收到提请逮捕的材料之后必须7天之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37天的由来正是如此。
如果被逮捕了,羁押期限一般是两个月,如果不能侦查终结,可以经历三次延长,简单概括为“2+1+2+2”。
第一个“2”的理解是: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1”又称“一延”,理解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二个“2”又称“二延”,理解是,经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可以延长二个月。
这类案件的条件是“重大复杂”,对于案件认定的裁量权比较大,但由于是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一般会更加慎重。
第三个“2”又称“三延”,理解是,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如果一个案件经历“三延”,说明案件情况比较严重,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死刑。
以上五次羁押期限相加,可以概括为七个月+37天。但还有两个特殊的情况:
一是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2+1+2+2”的羁押期限。
二是犯罪嫌疑人如果身份不明,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表面上看,上述侦查羁押期限十分漫长,但就我们办理案件的经验来看,经历二延、三延的案件很少,很多案件都是在一延就能侦查终结,甚至第一次的两个月都不会完全用尽,因此,不用特别担心案件时限的长期性。
然后跟大家讲讲没有被关进看守所的情况,如果是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如果是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如果没有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如果觉得侦查机关长时间未结案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侦查监督。
需要说明的是,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期限与上面介绍的无关,依据监察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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