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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律师事务所向您介绍:民商事案件裁判中的应用

来源: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2-12-13 | 浏览次数:1840次

贵州律师事务所向您介绍:民商事案件裁判中的应用

裁判机构为何要引用常理审理民商事案件?

1、常理本身具备普遍性和正当性

常理一般都以人们的普遍行为和观念为基础,体现了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为广大社会民众接受并践行,具有普遍性。因此,常理应用于民商事案件的裁判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和认可,且常理本身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一般无须证明,通常情况下也适合于个案判断,这些都促使常理能够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应用。


2、弥补立法滞后性所带来的不足

制定法虽为最基本的裁判规范,但生活事实本身所具有的不断变化性与立法的滞后性之间存在的矛盾往往会使案件的处理需要适当诉诸于常理,常理本身所包含的实践理性在诸多个案中均可以有效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


裁判中应用常理的注意事项

➤在民商事裁判中应用的常理必须具有高度盖然性。应用于个案裁判的常理必须普遍存在于人们生活中,即必须是高概率事件,否则会因为缺乏客观性而背离案件事实的判断。


➤遵循审慎应用原则。常理并不能代替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情况,常理本身的局限性决定了例外情况的存在,故运用常理所推导出来的事实未必完全正确。因此,裁判者首先要穷尽个案的证据,必要时才引常理作为证据规则的补充,如果直接引用,不但难以使当事人信服,长远来看,也有损于法律的专业性和稳定性。因此,不能滥用常理,也不应盲目适用,而应理性、审慎的应用常理,充分发挥其在民商事审判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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